原标题:浙江高院解读互联网知产案件增多背后: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今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电子商务大国,我国出现诸多新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澎湃新闻注意到,3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在最新出版的《人民司法》发表《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浙江法院2014年至2018年审结的涉电子商务平台知产案件,年均增幅达88.46%。
作为数字经济大省,浙江法院一直走在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诉讼的司法前沿。尤其是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对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如何理解“通知-删除”规则、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过错、如何规制恶意投诉等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司法资源也已不堪重负,恶意投诉现象也令人担忧,如不加以规制只会愈演愈烈。”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呼吁,希望更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挥自身平台的关键性枢纽作用,投入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中来,集结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协同治理,营造平台内的良好营商秩序。
年均增幅88.46%,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升
澎湃新闻:前述《报告》的研究背景是什么?和贵院年前发布的《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之间有何关系?
浙江高院: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平台为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驱动力,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知识产权责任,既关系到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又关系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尤其是《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对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如何理解“通知-删除”规则、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过错、如何规制恶意投诉以及《电子商务法》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间的衔接适用等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因此,我院2019年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法律责任作为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之一进行立项调研,通过数据分析、走访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召开全国性课题研讨会等方式,最终形成了《报告》。《指南》是《报告》的成果转化,是根据《报告》的主要内容制定的用以指引浙江各级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予参考的规范性文件。
澎湃新闻:《报告》中提到,浙江法院2014年至2018年分别审结涉电子商务平台知产案件年均增幅为88.46%,有新闻媒体报道“涉阿里系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年均增幅88.46%”。如何看待知产案件增速?
浙江高院:《报告》中我们统计了浙江法院2014年至2018年受理的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数量,年均88.46%的增幅是针对所有涉电子商务平台案件,而不单指涉阿里系案件。你提到的上述解读并不准确。
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之所以增速如此迅猛,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与近几年电商产业本身的蓬勃发展密切相关,平台交易规模逐年快速攀升,其中的纠纷也必然随之增加;二是随着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利器,知识产权案件总量本身增速就很快,例如去年全国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量达到41%,在竞争更加激烈的电商领域案量增幅必然更大;三是浙江法院通过互联网技术赋能审判,成立了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并采取各项措施强化保护力度,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当事人愿意选择在浙江提起诉讼,比如我省法院受理的很多案件权利人和直接侵权人都是外省的,但是选择了以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提起诉讼。
权利人在起诉直接侵权的网店商家时,一般都会把其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权利人就可以向共同被告电子商务平台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所有电子商务平台都存在住所地法院案件数量多的情况。
恶意投诉浪费司法资源,要加大惩戒力度
澎湃新闻:在适用《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时,如何既充分的发挥该规则在快速、便捷制止侵权方面的制度功能,又尽可能减少恶意、错误通知对平台内正常经营秩序带来的不良影响?
浙江高院:“通知-删除”规则最大的制度价值在于权利人不必进行诉讼就能以较低的成本快速制止侵权,在当前通过网络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现象仍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在提高权利人维权效率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正因为通知门槛低,通知后果则相当于诉前禁令,导致规则运行过程的利益失衡,随之出现了一些行为人滥用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控制销售渠道的现象。
我们认为,在理解和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和互联网治理理念,缓解利益失衡现象,降低规则运行成本、优化规则运行效果。
例如,我们在《报告》中认为,在投诉涉及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平台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专利评价报告,从而过滤掉一批滥投诉行为;又如,除删除、断开商品链接外,在侵权与否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冻结被通知人账户或要求其提供担保也能够理解为平台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在保障通知人赔偿救济的前提下避免对被通知人造成过于严重的后果。
澎湃新闻:《报告》提到,根据被调研平台反馈的数据,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比例仍令人担忧。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围绕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频发,恶意权利人为了非法获利,故意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恶意抢注商标等手段提起诉讼。此类案件对于司法资源造成了哪些影响?
浙江高院:以涉网案件较为集中的余杭法院为例,自2014年受理第一起恶意通知案件以来,至今已有20余件。虽然案件量似乎不是很大,但我们发现,大量恶意通知情形并未进入诉讼,例如,在余杭法院审理的拜耳公司诉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李某将拜耳公司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注册为商标,并向121个销售拜耳正品的淘宝商家发起投诉共计249次,此外,李某共囤积商标113个,在淘宝平台共计投诉2605次,李某的QQ自动回复中公然标注“付费撤诉,五万起”。恶意投诉不仅严重扰乱他人经营活动,而且破坏了平台内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澎湃新闻:在司法层面,如何规制恶意投诉及诉讼,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举措?
浙江高院:我们在《报告》中对恶意通知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尤其是对适用《电子商务法》恶意通知条款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包括恶意通知的类型、构成要件、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等。
去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恶意通知案件中判决被告赔偿损失210万元,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涉及恶意通知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震慑了此类行为。余杭法院则在一起行为保全案件中,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淘宝店铺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行为,成为全国第一起电商领域的“反向行为保全”案件。
对于恶意诉讼,从立法到司法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文件,浙江高院正在进行的“质量建设年”活动中,也把打击虚假诉讼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我们认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举措一方面需要在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高水平上激励和保护创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加大侵权及恶意诉讼的惩戒力度,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建设,逐步的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出现“假货洼地”现象,平台应承担过错责任
澎湃新闻:《报告》中提到,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正越来越受到公共政策的重视,平台治理时也应享有一定的自治空间。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不同平台在管理尺度、方式也存在差别,有的为了追求交易量对于卖家售假行为视而不见,以致出现“假货洼地”现象,在这方面,如何认定平台的责任?
浙江高院:我们所说的平台自治空间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治空间,《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知识产权治理措施既是每个平台可以采取的治理权限,也是每个平台应当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平台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平台在知道平台内特定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在《报告》和《指南》中列举了认定平台存在过错的一些典型情形。例如,平台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构成帮助侵权;即使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但如果在收到通知前平台就已经知道特定侵权行为的存在,那么平台也仍然要为此前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虽然平台不承担一般性的主动审查义务,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能够监控侵权且成本较低技术手段,比如过滤关键词、拦截重复上架链接等,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未采取此类技术手段也会构成侵权。我们也希望有能力、有担当的电子商务平台能够在基本的法定义务之外,发挥自身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以技术手段解决技术带来的问题,在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唯一的防线。强化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靠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随着大量案件的涌入司法资源也已不堪重负。恶意投诉现象也令人担忧,如不加以规制只会愈演愈烈。
目前,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提升国家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已经越来越受到各界重视。我们呼吁更多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挥自身平台的关键性枢纽作用,投入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中来,集结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协同治理,营造平台内的良好营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