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职责编拟删去网络侵权15天等候期规则

责任编辑NO。卢泓钢0469 2019-12-23 23:30:14浏览次数:4607  

  今日审议的四审稿,将“十五日”修改为“合理期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间的侵权职责编进一步完善了网络侵权处理规矩,拟删去15天等候期规矩。

  关于网络侵权,此前的三审稿确认了“告诉-反告诉”规矩,其间关于反告诉声明的有关规矩,明确提出:“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告诉后,能够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含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开始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告诉的权力人,并奉告其能够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抵达权力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力人现已投诉或许提起诉讼告诉的,应当及时停止所采用的办法。”

  对此,一些业内人士以为,上述规矩中的15天等候期过于刚性,以“双十一”、“六一八”等网购旺季为例,卖家假如被心怀叵测的人盯上,被歹意投诉,那么有或许错失网购商机。有的专家学者也提出,“十五日”的期限过于肯定,主张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依据详细案子状况确认期限。

  三审分组审议中,刘修文等委员提出,草案确认的“告诉-反告诉”规矩,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矩相似。但由于这一准则设置的程序过于杂乱、运转本钱过高、反告诉15天等候期的规矩过于刚性等问题,电子商务法的这两条规矩在实践中已引起较大争议。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不能简略套用电子商务法的规矩“一刀切”,主张进一步研讨酌量15天等候期的有关规矩。

  今日审议的四审稿,采用了上述主张,将“十五日”修改为“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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