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诉苹果外观侵权案裁定:苹果胜诉

蔡淑臻 2017-10-11 04:40:10浏览次数:2297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深圳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起诉苹果iPhone6/iPhone6 Plus 外观侵权一案做出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苹果侵权处理决定,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未侵犯佰利外观设计专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京知执字(2016)854-1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体东路电讯商场未侵犯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拥有的201430009113.9号“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

iPhone6涉嫌侵权百加手机外观设计 佰利公司竟起诉苹果销售商

该事件源起于2014年9月苹果iPhone6上市后,佰利公司致电苹果公司,表明该款手机有侵犯其公司百加手机外观设计的嫌疑,苹果方面未予以回复。2015年3月佰利起诉中复公司销售侵权手机,后苹果公司从销售商被起诉之事得知自身卷入官司。

2015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中表示两部手机“虽有差别,但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遂判定苹果构成外观侵权行为,有禁售可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陆兆文曾就此案表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仅在北京市地域范围内有效,在除北京之外国内其他地方并不会直接产生禁售的法律后果。

3月24日审理的案件为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联合起诉北京知识产权局,希望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重新审理下申请原判定结果无效,第三人为佰利公司和中复电讯商场。

中复公司表示,公司进货渠道合法,并是在其营业范围内销售手机,自身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权利,“如果产品有问题,我们一定会严肃处理,可产品都是正规渠道进货,真是躺枪了。”中复相关负责人说。

据有关媒体报道,苹果公司曾官方回应,佰利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时并没有申请追加苹果公司,产权局就直接追加其为共同被请求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认为,产权局在审理案件中没有给苹果公司质证等机会,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剥夺了其陈述权利,不符合法律程序。

“打铁还需自身硬” 外观设计也算核心竞争力?

这起时长超过两年的诉讼案件,让一向对专利保护极为敏感的苹果公司一度处于被动,而在中国陷入专利纠纷案,对于苹果公司而言也不是第一次。

时间回溯到2012年9月,据公开资料显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苹果公司Siri语音助手涉嫌侵犯其智能语音系统“小i机器人”的专利权,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苹果公司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原告智臻公司所主张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无效。2013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苹果公司不服决定,转而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北京一中院作出维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政判决,苹果公司继续上诉至北京高院。最终,北京高院以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为由,撤销了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同时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法院终审判决还要求知识产权局就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权重新做出审查决定。至此,苹果转败为胜。

纵观国内这两起苹果侵权案,最终结果均转败为胜,而早在2011年的苹果与三星的侵权纠纷中,苹果也是败下阵来。当时苹果起诉三星抄袭iPhone外观专利,但美国法院考虑到iPhone的美学设计只是通用设计,尚不足以受到保护,如果诉讼成立反而会对苹果的功能设计提供永久性的垄断保护,因此认定三星没有侵权。

在得知本案判决结果后,中复上述负责人对央广网记者说,保护知识产权理所应当,但外观专利始终不是核心竞争力,判决结果也在意料之中。

对于宣判结果,原告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记者根据公开资料了解到,佰利公司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目前可以查到企业财报最近一年为2015年,且没有盈利,企业负债总额660余万元。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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